日前,备受关注的广西来宾市一名五龄童因注射假疫苗致死案有了结果,韦开源、张志达等7名责任人,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韦开源的刑期,从一审时的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15年。
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大安村果糖屯的5岁男童小浩(化名),不慎被狗咬伤后,到正龙乡卫生院注射了狂犬疫苗,结果不幸夭折。该事件引起了来宾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证实小浩注射的疫苗,是假的人用狂犬疫苗。
来宾市检察院对韦开源等8人提起公诉后,2010年12月15日,来宾市中级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对8名被告判处不等的刑期和相应的罚金。一审判决下达后,来宾市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错误为由,提起抗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志达、韦开源等人销售假人用狂犬疫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小浩的死亡与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该假人用狂犬疫苗确系来源于张志达、何子瑞、陈鲜柔的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检察院认为张志达、何子瑞、陈鲜柔,应对受害者死亡负法律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未正确认定销售假药行为致人死亡的事实,导致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院认为,8名被告人销售假人用狂犬疫苗,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在二审审理期间,杨某趁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对杨某中止审理,对韦开源等7人作出了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