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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刮落玻璃砸死楼下居民 大楼共用玻璃油灰老化是祸源,物业公司被判赔80万元

发布时间:2013-09-01 22:31 阅读:0 字号:[ ]
  台风天,家住宝山通河二村的吕女士刚刚出门就被高空飞来的玻璃砸中,当场身亡。虽然没有人看到玻璃从何而来,但根据附近两幢大楼的玻璃损坏情况,近日,宝山区法院判决大楼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0万余元。
【案件回放】
    2012年8月8日,台风来袭。当天7时许,大楼北面有一块玻璃飞到居民吕女士头上,致其当场身亡。10时30分许,警方现场勘察时,又有一块玻璃从大楼坠落,就落在尸体旁东南侧5米处,警方还发现该大楼11楼电梯大厅一块玻璃在台风中摇晃,发现该大楼公共部位固定玻璃的油灰老化严重。警方推断14楼至16楼有三个地方的玻璃是在台风期间坠落的。
    警方出具的死亡排查情况分析,根据事发地周边建筑物情况,能坠落玻璃、砸到吕女士头部的建筑物只有118号和122号两幢楼,且122号楼公共部位玻璃有7块缺失、1块损坏。
    2012年10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通河二村122号大楼物业管理人,认为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造成吕女士死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根据事发当天的风向情况,大楼东面玻璃不会落至大楼北面砸到死者。122号大楼15楼玻璃在台风天气以前已缺失,死者家属并无证据证明系物业公司管理的玻璃砸伤死者。台风天气系不可抗力,不应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未有目击者看到砸中吕女士的玻璃从何处坠落,但事发现场坠落的玻璃来源于122号大楼公用部位概率高,作为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吕女士家属的诉请。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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