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案例精选

疑难案例

流浪猫伤人案的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13-09-05 11:57 阅读:0 字号:[ ]
 近日,北京流浪猫伤人案件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有人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对社会的影响可与彭宇案相媲美,二者都对社会风向起到一定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与彭宇案不同的是,流浪猫伤人案在事实上无争议,而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

  对二审判决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有人感叹:喂养流浪猫本是爱心之举,竟然要吃官司,以后谁还会关爱喂养流浪动物呢?

  抛开本案引发的质疑,来看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如下几个:一是喂养流浪动物的人是否就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适用的正是《侵权责任法》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即把喂养流浪猫的人等同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如何定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常理来说,既然要对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动物就应在其一定的掌控之中,即对动物实施管理或有所有权。只是给流浪猫喂食的行为够不上管理。因此把喂养流浪猫的人等同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是不妥的。二审法院在这点上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

  二是被告的喂养行为和原告的受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二审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被告在其居住的小区长期对流浪猫进行投喂,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这对社区的公共环境必定会带来危险。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一种不合理的干涉及影响,这种危险影响本身就是一种危害结果,所以被告的喂养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被告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很明显,二审法院是基于被告的喂养行为和原告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判决,适用的是一般侵权责任。笔者对此持赞同态度。

  三是既然被告的喂养行为和原告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若是,应承担多大责任?责任的划分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各种原因的原因力大小。在因果关系认定以后, 过错不仅确定是否负责, 也是决定负多大范围责任的依据。首先看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笔者认为,被告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长期喂养流浪猫导致流浪猫对其生活的社区带来了危险性,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来控制这种危险,不管是因疏忽大意未预料到这种危险,还是预料到了但轻信可以避免,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同时根据案情,原告也存在过错。原告遛狗时未栓狗链,经过事发地时,狗与猫发生撕咬,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狗将猫踢开,导致被猫抓伤。原告未栓狗链和踢猫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也存在过失,至于二者的过错程度明显原告更大些。

  其次,看双方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显然,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行为共同导致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作用,间接原因一般距离结果较远,它只是偶然地作用于直接原因后,才引起了损害的发生。从表象上看,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似乎要强于间接原因的原因力。区别二者的主要目的, 在于确定间接原因是否应当担责。本案中,被告喂养流浪猫的行为可看做间接原因,因为它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的受伤。而原告踢猫的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在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共存的情况下, 倘若行为人对结果皆不负责, 全部由受害人自身承担损失, 这不仅有失公平, 而且与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人的目的相悖。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因素和某种自然因素的情况下, 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来说是间接原因, 或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但从公平原则和保护受害人角度考虑, 应由行为人对损害结果负一定的责任。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也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但鉴于其过错程度小于原告,其行为的原因力也小于原告,故其承担的责任也应小于原告。

  有人认为,本案法官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实践中,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往往难觅踪迹,判决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无实际意义。在找不到原饲养人和管理人同时被告的行为又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按一般侵权责任进行判决也无不可。

  不管怎样,喂养流浪动物毕竟是关爱动物的善心之举,对这种行为应鼓励支持,但应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时机,否则可能会对人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出于爱心的举动反而给自己带来麻烦,这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的。但做好事的确要注意方式方法,否则可能适得其反,彭宇案就是一个例子。现实生活中流浪动物大量存在,不仅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社会组织和民间机构可组织流浪动物收容机构,政府应对此予以支持。这样,既可以对流浪动物专门进行管理和照顾,又可以使其免于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4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