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案例精选

公司案例

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9-17 09:30 阅读:0 字号:[ ]
(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1号
评 审 意 见
 
本案法律适用的主要难点在于一些特殊行业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分配给股东的问题。就资产评估行业而言,2009年2月之前,资产评估公司在存续期间,其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能作为利润进行分配。2009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第六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不含5年)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同时应当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据此,计提5年以上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以转为可分配利润,但前提是需经股东会(如系公司)同意。
本案大成资产公司各股东曾在2004年签署《备忘录》,因当时的相关规定不允许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利润分配,但毕竟职业风险基金是公司营业收入形成的,并已经有了若干年的积累,故为股东利益着想,该《备忘录》约定若“对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处置上级有新规定,本《备忘录》涉及出资人可按出资份额享受2004年6月30日前所得的权益,承担同样份额的风险”。该约定是当时各股东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条件就是待国家法律规定允许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利润分配。及至2009年2月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出台,该所附条件也就成立了。当股东之一楼建华退股时,公司应按照各股东曾经的约定将2004年6月30日前的职业风险基金分配给楼建华。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刊载,《公报》的“裁判摘要”认为,职业风险基金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评审认为,本案确立了特殊行业公司的职业风险基金在满足了该行业规定的结存额度后,超出部分可以由股东约定分配的司法标准,该标准符合公司法原理和相关部门规定,在职业风险基金可分配的法律保障下,有助于鼓励公司多结存职业风险基金,既防范职业风险,又维护股东权利,故具有很好的案例指导意义。
经研究室初评并报院领导提请我院2012年第2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案符合我院精品案件的要求,确定为精品案。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4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