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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

发布时间:2013-10-08 11:40 阅读:0 字号:[ ]
 技术顾问是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聘请为审查评断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证据、指导或参与某些技术证据的法庭辩论活动的技术专家。意大利诉讼制度中的技术顾问主要为诉讼当事人或者法院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有的还扮演着鉴定监督人和法庭质证辅佐人的角色。

  在意大利,技术顾问服务于公诉人和当事人,站在他们的立场,特别是对于当事人的技术顾问,允许一定的偏私。因此,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技术顾问的诉讼地位为当事人的技术辅助人,其在诉讼中的角色相当于律师,较为形象的说法可将技术顾问视为当事人的“技术律师”。由此决定了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就技术问题发表的意见就不及英国的技术陪审员的意见那样容易为法官信任,但只要是科学、合法的,同样对法官的心证有重大影响。

  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225 条第 1 款、第 233 条第 1 款和第 359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主要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案件中的民事当事人),在法官决定鉴定之前和决定鉴定之后均可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而对于公诉人——检察机关——只有在法官决定鉴定后,或者在其核查体貌特征、进行有关描述、拍照和其他需要专门资格才能实施的技术工作的时候才可以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

  另外,根据法典第 230 条第 4 款的规定,技术顾问的任命必须以不延误鉴定的执行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开展为前提条件。

  意大利刑诉法第230条对技术顾问的权利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技术顾问可以开展如下工作:(1)参加聘任鉴定人的活动并向法官提出要求、评论和保留性意见:(2)参加鉴定工作,向鉴定人提议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发表评论和保留性意见:(3)如果技术顾问在鉴定工作完成之后任命的,他可以对鉴定报告加以研究,并要求法官允许他询问接受鉴定的人和考察被鉴定的物品和地点。

  技术顾问有按时出庭及出示相关物品的义务,但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法典第 133 条第 1 款、第 502 条第 1 款的规定,由于正当阻碍原因致使技术顾问根本不可能出庭的,则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法官可以决定在其所处的地点进行询问,并依照第 477 条第 3 款的规定通知询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根据法典第 256 条第 1、2 款的规定,技术顾问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立即向司法机关交出因其工作、职业等原因而存有的文书、文件和其他物品,除非他们提交书面声明认为这些物品涉及与其职业有关的秘密。当声明有关物品和文书涉及其职业秘密时,如果司法机关有理由怀疑该声明的根据并且认为调取的前述文书、文件或物品是进行诉讼所必不可少的时侯,可决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果查明上述声明没有根据,司法机关可决定扣押这些物品。

  技术顾问的报酬一般由其聘请者支付,但也可以由国家承担,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5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司法救助法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当事人有权获得由国家公费提供的技术顾问的协助。

  意大利国家的技术顾问制度的建立提高了控辩双方在鉴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使得传统的鉴定领域中也增加了对抗制的色彩,它反映出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中的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某种融合。不难看出,技术顾问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其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强化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技术顾问制度的出现,也使得鉴定人在诉讼中不再掌握“话语霸权”,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也并非“一家之言”,使得法官真正做到“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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