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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3-10-14 12:40 阅读:0 字号:[ ]
 经公司股东邀请投入资金的行为人与该股东形成的是民法意义上的个人合伙民事法律关系,还是符合公司法上的实际出资行为,构成隐名股东身份。

  【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享有相应投资权益但并未被记载于公司文件的实际投资者。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相对,是指并未向公司出资,却被记载于公司文件,行使公司股东权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或契约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公司股东与其邀请投入资金的行为人并不符合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主体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民法意义上的个人合伙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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