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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设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3-11-21 09:48 阅读:0 字号:[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贯彻和落实,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与此同时,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对法制的推崇导致了对司法的高度借重与期待,市场的急速发展则将各种纠纷与矛盾带进了法庭。尽管国家对司法的投入不断增加,诉讼的增长扔不可避免地给法院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怎样才能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受到法律界的关注,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改革尝试,类似的程序或制度在各地基层法院应运而生。可以说,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在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正在逐渐形成共识。要科学地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首先应当准确地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我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小额诉讼程序为普通公民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保障。小额诉讼程序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廉价司法救济途径。一方面,为普通人接近和使用诉讼制度提供了机会,减少了人们走向纷争解决机构的困难货障碍,是需要司法救济的人不至于因程序上花费过大而不得不放弃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有尽可能地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应用,不致使社会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货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地攀升。

  2、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甚至整个国家的法制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复杂的现代社会生活中,数额不大的纷争和零星权利受侵害后需要得到救济的情况相当普遍,社会上每一个人均为消费者,其在消费过程中都可能因商品的品质或者瑕疵发生纷争。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和正常运行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状况,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可以说,小额诉讼程序对有效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均有重要意义。

  3、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对诉讼程序乃至整个法制体系进行补偏救弊。小额诉讼程序除了针对湿湿的高成本、迟延等瘤疾,具有提高效益和效率方面的显著功效之外,还体现着当代司法的另一种动向或理想,即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减少纠纷解决程序的对抗性,减少法律的高度专门化、技术化程度,使当事人本人诉讼成为现实。这两种目标成为当代世界司法改革的共同归宿。一些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禁止当事人聘用律师作为代理人,并开始对原告的资格或者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作特殊限制,以便使这种程序向保护普通民众的方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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