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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例

被告人提供一定线索是否构成立功

发布时间:2014-03-12 12:55 阅读:0 字号:[ ]
 [案情]

  2012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平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渝FSU127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巫溪县龙头山隧道方向往马镇坝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滨河北路弘禹骄园一部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刘某平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平于2013年10月22日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从事贩毒活动,并提供了被检举人的姓名、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

  [分歧]

  被告人提供一定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通过侦查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

  [评析]

  对于刘某平的检举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审理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刘某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理由是: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较多的一般罪行得到证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的内容是:(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刘某平检举谭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情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刘某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

  理由是:立功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犯罪分子供述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并且经侦查机关侦查属实,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才能认为有立功表现。侦查机关在得知刘某平检举谭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随即对谭某展开侦查,但刘某平并未指明谭某的具体犯罪事实,也未能提供侦破他人贩卖毒品的重要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被告刘某平系国家公职人员,在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后,为了能减轻或免除处罚,积极争取立功,在取得谭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的线索后,通过跟踪调查打听,后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检举,但仅举报的是他人的个人信息,并未举报他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也没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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