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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

信用卡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6-01-27 14:21 阅读:0 字号:[ ]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1日A市某银行信用卡员工到派出所报案,称2008年9月本市居民李某向A市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人民币。申领后李某自2011年6月25日起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其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13日。A市某银行自2012年11月15日起多次催讨要求还款,李某均置若罔闻,截至报案当日,李某已累计透支63549.14元人民币,其中本金42011.54元,有信用卡诈骗嫌疑。 
    2013年3月22日,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3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李某交代称,自2011年起其先后申领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人民币总计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该案经过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等阶段,最终移送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与二审。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由于对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工作不满,上诉阶段找到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柴小平律师。柴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详细分析案情后提起以下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
上诉理由:
1、判决认定透支信用卡共计11万余元的证据不足。
2、法院认定“恶意透支”错误。
3、法院量刑过重。
律师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阅卷、会见情况,柴律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以信用卡诈骗1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认定上诉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实际涉案数额应当仅认定为8万,应属数额较大,并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等情节,应当对上诉人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2013年10月12日,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某申领D、F银行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A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的评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全部赃款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退赔的赃款发还各被害单位。
    二、撤销一审法院“被告人李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万元”一项。
    三、改判“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
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柴律师辩护工作给予了极高评价与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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