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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发布时间:2016-07-15 10:24 阅读:0 字号:[ ]
 对于英国法官的工作量,有学者做过统计。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5500万,共有全职法官1825名,其中巡回法官626名,地区法官572名。以2011年为例,英格兰和威尔士共217家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包括家事案件)为155万件。如果这些案件全部由法官办理,每个法官一年平均要办850件,这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还有家事、刑事、执行裁决等案件也需要这些法官处理。

  事实上,155万件民事案件中,真正由法官审理的只有27万件,占17%左右,按法官总数平均,每人每年150件左右,其他民事案件根本就没有进入法官的视线。其他民事案件主要是由法院官员(court officers)处理的。2011年,法院官员共处理了70万件民事案件。法院官员是法院事务管理局的司法行政人员,不是法官。

  英国实行的是法官与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法官是一个个彼此独立的个体,法院是由法官组成的裁判机构,不是我们概念中的“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为法院(法官)提供行政支持的是英国司法部下属的行政机构——法院事务管理局。法官与法院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法院这个司法活动中心一起工作,彼此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这些在法院事务管理局工作的人员,称为法院官员和职员,他们是英国政府的公务员(civil servant)。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法院官员有有限的司法权。案件进了法院,关键要看被告有没有抗辩。如果被告提出抗辩,案件才由法官审理。如果被告收到原告诉状后,自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收到原告诉状后,没有应诉或应诉后没有提出抗辩,那法院官员可以依法作出“基于被告自认的判决”或“基于被告未应诉或未抗辩的判决”,这两个判决都属于行政性判决,因为这是由法院官员即司法行政人员作出的,不是法官的司法裁决。在英国,法官的判决是由法官署名的,而行政性判决无需署名,只需在法律文书上盖上法院公章即可。2011年,这样的行政性判决,英国郡法院共作出了70万件,占民事收案数的45%。155万件民事案件中,法官办了17%,法院官员处理了45%,还有38%的案件是在诉、答阶段通过协商或双方律师协调解决的,要么由原告撤回了起诉,要么双方达成了和解。

  所以,在英国,真正由法官审理的民事案件,是被告提出抗辩的案件,也就是上面提到的27万件案件。在这27万件案件中,最终由法官作出判决的只有5万多件,只占抗辩案件数的19%,占民事案件总收案数的3.3%,其余部分都是经法官处理,最后以调解或撤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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