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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黄奕获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发布时间:2016-07-15 10:46 阅读:0 字号:[ ]
 打出当红明星做招牌来“吸睛”,已逐渐成为某些美容整形机构、专科医院的宣传策略。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明星的照片放在宣传页面上,众多女星频频中招。自2015年至今,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涉及黄奕一人的侵权纠纷就有10件之多,明星肖像权、名誉权几成“重灾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演员黄奕诉福州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福州某公司赔偿黄奕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

  黄奕诉称,福州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宣传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在《引发输卵管炎的两个重要原因》《3个秘笈让你轻松拥有苹果肌》《陈思璇是怎么练出性感小腿的?》《做好防晒工作还你白皙美人》等文章中作为配图,对公司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黄奕肖像权的侵害。同时,公司使用黄奕肖像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网页的内容,对黄奕商业形象及个人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公司行为亦侵犯了黄奕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网站在上述文章的周边刊载的“公立医院体检预约”、“精微整形技术升级”、“胸腔镜微创技术”等项目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公司在上述文章内未经黄奕同意使用黄奕的照片,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黄奕主张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使用黄奕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根据文章内容,不足以使他人认为黄奕接受过相关诊疗,且黄奕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提供证据,故黄奕主张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就肖像权侵权部分,根据原告知名度、代言费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决福州某公司赔偿黄奕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

  一审判决后,福州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称不同意赔偿黄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认可采用了黄奕的照片,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但认为其公司是公益网站,没有收入,并且广告内容没有针对性,故不同意对黄奕进行经济赔偿。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在其网站网页中所登载的相关文章的配图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对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福州某公司不同意赔偿黄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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