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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英国的禁诉令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23 13:26 阅读:0 字号:[ ]

禁诉令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用来对抗平行诉讼的一项措施,其是一国法院对它拥有熟人管辖权的当事人签发的,阻止其在另外一国法院提起或者参加与本国法院诉求相同的诉讼的一项强制性命令,违反该命令的后果是当事人将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

  一般来说,禁诉令通常包含以下几部分:(1)颁发禁诉令的依据,即当事人申请禁诉令的理由;(2)禁止被申请人从事的行为;(3)要求被申请人必须从事的行为;以及(4)被申请人违反禁诉令的后果。

  由禁诉令的概念可以看出,禁诉令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禁诉令签发的依据是被申请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具有属人管辖权。熟人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审理针对被告人身诉讼请求并针对被告及其财产做出的一项判决的效力。

  第二,禁诉令所针对的对象是诉讼当事人,而并非外国法院。禁诉令往往会给人带来一个错觉,这禁诉令是颁发给外国法院的,这种错觉会令人觉得禁诉令要求外国法院行使本国管辖权。实际不然,禁诉令是颁发给诉讼当事人并约束其行为的。

  第三,禁诉令的目的在于限制诉讼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者参加诉讼的行为,以保护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另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便是禁止被申请人继续进行在外国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二是禁止被申请人在外国法院提起针对申请人的活动。

  第四,禁诉令是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因为禁诉令是针对当事人的,所以其必须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否则将难以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通常情况下,违反禁诉令的当事人将会被认为是藐视法庭而被传讯以及处罚,并且这种处罚将会一直持续直到当事人遵守禁诉令的规定为止。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英国法院颁发禁诉令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英国法院为自然法院

  此类案件中,英国法院与案件本身具有最真实的联系。如果有其他法院的诉讼行为更加便利,那么英国法院便很难确定是更合适的法院,此时往往有可能以不方便法院为由而不予颁发禁诉令。通常界定是否为自然法院,主要看争议的性质与法院地的联系,准据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当英国法院被认定为自然法院时,当事人还需证明在外国进行的诉讼是不公正或者受强迫的。

  2、英国法院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院

  如果当事人通过双方合意,以法院选择协议或者法院血案则条款的方式确定由英国法院解决其纠纷,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英国法院便较容易颁发禁诉令。因为英国法院一直坚持认为,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所颁发的禁诉令是不大会对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造成侵犯的。

  3、另一个拥有管辖权的国家是《布鲁塞尔公约》的成员国法院

  《布鲁塞尔公约》本身对于禁诉令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不过根据公约中“当设计相同当事人和相同诉求的案件在不同的成员国法院被提起时,自然法院是最先受理的法院。应当由自然法院决定其诉讼程序是否继续,其他成员国法院没有这样的权力”的规定可以看出,《布鲁塞尔公约》成员国均受理的案件是不允许使用禁诉令的,而应当由最先受理的自然法院来进行决定。但即便如此,英国法院还是会在个别情况下颁发禁诉令,即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英国法院解决其争议的时候,因为公约同意要求成员国法院认可管辖权选择条款的效力。

  《布鲁塞尔公约》中判决的执行与管辖方面做了规定,但是对于禁诉令,则没有进行直接的规定。如此一来,英国法院仍旧可以颁发禁诉令,而其他成员国则会以各种理由,例如公共政策来拒绝承认,这样便陷入了一个无限制的恶性循环,最终将会导致公约的基础,各方互信的丧失。同时也会破坏公约的前提,判决的共同承认与执行。

  尽管遭到多方的质疑,英国仍然会使用禁诉令。主要原因在于因果对于欧洲一体化表示怀疑,只想维护现状,出于地理、历史和政治边缘地带。但是就目前而言,欧洲一体化是大趋势,所以英国坚持采取禁诉令制度会遭到多方的压力。

  但是,除了英国对于欧洲大陆统一的反感和敌视,英国事实上对欧盟在不断放弃许多主权,修改本国法律以符合公约。所以,保留禁诉令,除了是为合同自由提供法律支持外,还是对于欧盟统一的要求和坚持本国主权所表现的一种法律平衡。因此,禁诉令仍将在英国持续使用下去,也将会是英国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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