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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售假药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7-05-15 17:14 阅读:0 字号:[ ]

    石某通过网络在凡某处买了一盒溶脂针,注射后导致皮肤出现红肿等症状,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凡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9月前后,凡某通过微信以1300元的价格从申某(另案处理)处购进蜜拉贝儿溶脂针一盒。凡某称其与申某只是通过微信认识的,因购买后发现自己怀孕,无法使用溶脂针,便在自己的微信上进行推销出售。后来,石某因搜索美容相关信息,加入某微信群,与凡某相识。石某想要减肥,便看中了该款溶脂针,并因之前在凡某处购买过玻尿酸且由凡某注射,感觉良好,便与凡某进行沟通。

2014年12月,石某从凡某处购买该蜜拉贝儿溶脂针一盒,凡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溶脂针带至某宾馆客房内,以现金1850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并在该客房内将该溶脂针注射在石某的腹部及腿部,另向石某收取注射费用1400元。

几天后,石某开始出现红肿等症状,随后到某医院进行治疗,凡某获知后联系申某,并与申某一同前去医院,并各自赔偿石某5万元。经诊断,石某下腹部及双大腿溶脂后皮肤脓肿合并感染,经鉴定属轻伤一级。经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蜜拉贝儿溶脂针应按假药论处,给予凡某没收违法所得1850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4倍的罚款7400元。

后该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院庭审期间,石某家属表示,凡某的溶脂针不是自己买来用的,不接受凡某最高18万元的赔偿金,不同意调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而凡某除了向石某家属道歉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并据此对其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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