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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及时止付应否赔偿储户损失

发布时间:2017-05-25 17:21 阅读:0 字号:[ ]

   编辑同志:

我“五一”期间外出游玩时,不慎将钱包丢失,钱包内有存款6万余元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由于银行卡密码就是身份证后六位,我担心钱款丢失,立即打电话通知银行要求紧急冻结我银行卡的资金,银行称会按照程序处理。我随后到派出所报案。当我在派出所报案时,手机短信显示卡内资金被取出3.5万元,我于是要求警察给银行打电话紧急冻结我的银行卡,银行立即冻结了我的银行卡。由于损失资金一直未能追回,我认为,3.5万元被取走是由于银行未及时止付造成的,打算起诉银行。请问,银行对我的资金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读者 郭红莲

郭红莲读者: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银行卡内的3.5万元资金被他人取走,与银行未能及时止付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信用卡方式存在的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其特征是以银行卡和密码进行交易。本案中,3.5万元交易虽然是以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的,但银行对这次交易存在一定过错。主要表现在接到你要求冻结银行卡资金的电话后没有紧急采取冻结止付措施,没有充分履行协助储户保护卡内资金的合同附随义务。因为,合同的当事人除了要履行彼此之间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你在银行卡丢失后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并向银行提出了紧急采取冻结止付的要求,银行应当有条件和能力在短时间内完成冻结止付措施,但实际上直到警察给银行打电话后银行才冻结银行卡,因此其对你卡内资金被他人支取负有一定责任。当然,你的银行卡丢失和设置容易被人获取的简单密码也是造成损失的一个原因,因此,你本人对3.5万元的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综上,你可以和银行协商对3.5万元损失的承担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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