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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大伤身邻里吵架诱发急病发作

发布时间:2017-06-02 14:07 阅读:0 字号:[ ]

    双方因琐事争吵,一方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与死者吵架的另一方到底有没有责任?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吵架导致一人冠心病发作不幸身亡的索赔案,判决何东(化名)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何义(化名)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2016年1月12日晚,何东酒后回家路过何义家,因不满何义家中的狗狂吠便追狗泄愤。何义夫妇闻声起床,与何东发生争吵、互相推搡,其间何东恶语相向,何义闻言打了何东两拳。何康(化名)听到争吵声后,前来劝架。经劝后,众人各自往家走,但何义与何东再次发生争吵,这时何义突然倒地,何义妻子汪某见状大声疾呼何康,何康闻声返回。何东见何义倒地,便扶起何义的上半身,并抓住何义的肩膀前后摇晃,且将欲上前扶何义的汪某推开。汪某见状持棍敲打何东的腿,何东才放开何义,汪某扶住何义。

何康见状报警,派出所民警和120急救中心人员相继赶到现场,但何义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义因争吵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2016年4月,上杭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何东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何义家属于2016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何东赔偿,案件经调解未果。另查明,何义家属与何东均不知何义患有冠心病。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何东应对何义死亡一事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争吵也是致人死亡诱因应担责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杭县公安局对何义的死因进行检验鉴定后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分析认定死者系因争吵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可以认定何义死亡原因是因自身疾病造成的。何义家属与何东均不知何义患有冠心病,因此无法苛责何东应有注意义务。

然而,何东与何义发生争吵的行为导致何义情绪激动,系何义死亡的诱因,与何义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何东应对何义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何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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