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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水逾百万经理官员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7-06-08 16:54 阅读:0 字号:[ ]

    某桶装水公司原经理滕某,指使车间主任张国强,通过回拨水表、虚报用水量,少交水费169万余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检方指控,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滕某指使张国强,通过回拨水表、虚报用水量的方式窃取地下水,少交水费。据了解,此案是因被人举报而案发。案发后,桶装水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更换水表,水务所进行现场铅封。2013年7月,该公司补交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共计50万元。2014年6月,顺义区水务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49.7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庭上,滕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滕某系自首,单位补交了部分水费,且滕某的家属愿意退赔剩余损失,被告人系受单位他人指使且本人未实际获利,本案实质是单位行为。同时,辩护人认为,水务所的监管不到位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建议对滕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滕某交代,2010年9月,水务所通知公司水费上涨,“我曾让车间主任张国强将水表读数往回调以少交水费,公司每月生产桶装水的用水量在700吨左右,生产过程中要消耗三分之一的水,所以每月的用水量大约1100吨,公司每月向水务所上报用水量约四五百吨,交两三万元的水费,实际每月应交七八万元水费”。

张国强称是听从公司经理滕某的安排回调水表,“我没有得到好处,自己是打工的,不敢不干”。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国家水资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滕某受他人指使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庭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将剩余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全部退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对其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了解,此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终审以盗窃罪判处张国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此外,顺义区水务局张镇水务所节水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张某也因此事获刑,顺义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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