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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会导致父母子女关系的消失 离异父母应始终担负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7-06-14 14:29 阅读:0 字号:[ ]

    离婚了,父亲是否还要向年满18岁但仍在读书的儿子支付抚养费?单亲母亲该不该独自承担孩子的补习费?为4岁幼童的演艺前途支付巨额“包装宣传费”后能否让前夫承担一半?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相关案件对此进行了法律解读。

法官介绍说,当事人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存在认识误区,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正确处理自身抚养能力与抚养义务之间的关系,不能以自己没工作、没收入或者已组建新家庭、生活负担重等为借口拒绝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为,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失,父母应担负的抚养义务自始至终存在。

19岁儿子仍在读

   离婚父亲需抚养

陈晓(化名)是家里的第二个孩子,他还有一个哥哥陈文(化名)。哥儿俩的父母在2012年离婚。目前,二人均跟随母亲王云(化名)生活,而其父亲陈志(化名)已经再婚,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今年,19岁的陈晓因抚养费起诉父亲,要求父亲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及学费等费用。

法院查明,王云和陈志于1996年结婚,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大儿子由母亲抚养,小儿子由父亲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14年,王云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陈晓由王云抚养,陈志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到陈晓18岁。

陈晓说,目前他虽已年满18岁,但仍在一所金融学校学习,要到2018年才毕业。而母亲收入微薄,无力支持他的生活费和学费。为此,他曾找父亲寻求帮助,但被拒绝。

陈志认为,陈晓已年满18岁,他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而他没有住房,一直租房居住,又因4级肢体残疾常常连承运费都支付不起,故没有负担陈晓生活费的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陈晓虽已成年,但仍在学校学习且无独立的生活来源,为保障他的健康成长,陈志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仍应负担儿子必要的抚养费用。鉴于陈志目前的负担能力,判决其每个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给陈晓,并直到陈晓毕业。

陈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晓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中专学校就读,其学历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故陈晓仍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陈志仍应支付抚养费至陈晓毕业。陈志虽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这不足以证明其因残疾无法从事出租车运营,也不足以证明其没有劳动能力。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成年子女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就读于中专学校,其学历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故作为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孩子补课很正常

   费用还需父母担

2016年,在距离中考3个月时,关心(化名)的父母离了婚。而他一边备考,一边将父亲关兆伟(化名)告上法庭。

关心诉称,从初二开始父亲就不回家,2013年开始不再向家里交钱。因父母感情问题,其成绩下降到班级后几名。为提高成绩,他不得不补课。此前,他的补课费用由其母亲一人负担,因此,要求父亲向其支付2万元补课费。

法庭上,关心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接受一对一课外辅导100课时,总价2万余元。

对此,关兆伟表示自己目前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甚至没有办法养活自己。而离婚时,他已照顾了前妻张灵(化名)。由于关心报补习班没和他商量,故拒绝支付此项费用。

张灵说,关心的学习成绩以前还可以,但因关兆伟对婚姻不忠造成家庭矛盾才导致孩子成绩退步。关心现在读初三了,需要升学,必须进行补课。目前,实际的补课花费超过3万元,所以,要求关兆伟承担2万元。

法院认为,关心在读初三下半学期时父母离了婚,此事势必给其造成精神上的打击。而他在中考压力面前没有自暴自弃,对其奋发学习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关心想考一所较好的高中,就需要大幅提高学习成绩,而补课是提高学习成绩的重要途径。由于张灵未与前夫协商即付费为孩子补课符合常理,法院判决关兆伟负担补课费的一半。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就未成年子女新增的教育费用向另一方所主张的案件。虽然该笔花费不属于国家全日制教育范围内的费用,亦未事先与对方协商,但法院考虑到本案中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及接受该教育的必要性而判决夫妻双方对该笔教育费用平均负担。

过度包装小孩子

   法院判决不支持

张阳(化名)与丈夫马晨(化名)生育一女马露露(化名)。2013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马露露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每个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今年,张阳以4岁女儿的名义起诉马晨。起诉书写到,为孩子今后的生活发展考虑,张阳和露露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艺人合作协议》等合同,约定由这家公司对露露进行包装、培训、宣传并拍摄制作MV宣传片。为此,张阳支付了13万余元的费用。张阳认为,以上费用应由自己和马晨共同承担,于是要求马晨支付一半费用。

张阳还表示,她被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收入大不如前。为保障女儿今后的学习生活,她要求马晨将抚养费提高到每月4000元。

对前妻和女儿的诉求,马晨认为,其支付的抚养费完全能够满足女儿的生活所需。由于女儿接受艺人教育培训未经过其同意,他没法判断这种培训是否有利于女儿今后的发展。此外,艺人培训教育不是必须的教育,他不同意女儿参加艺人培训,也不同意支付教育培训费。马晨说,他现在每月可支配收入是9000余元,现已经将三分之一作为抚养费,没有能力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艺人宣传、包装等费用并非必要支出的费用,张阳在支付上述费用前未与马晨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马晨仍坚持要求女儿接受正常的国民教育,不同意对其进行艺人培训,故法院不支持其诉求。考虑到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马晨每月增加300元抚养费给女儿,驳回张阳其他诉求。

张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阳在支付女儿大额培训费用时,应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并取得马晨同意后再行决定。其对女儿自幼进行演艺包装、宣传及参加演艺活动,是否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目前尚不具确定性。其要求马晨负担相关费用的一半,依据不足,故应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未成年子女的艺人宣传、包装费用是否属于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艺人宣传、包装费用,不属于国家全日制教育的范围之列,不属于必要的支出,且对未成年人自幼即进行演艺包装、宣传,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尚不具确定性。因此,在父母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亦无须负担该笔费用。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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