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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水渠里捡拾野生鬣羚死体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7-05 16:21 阅读:0 字号:[ ]

    法制日报记者 王 莹

法制日报通讯员 曾昭辉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的三名农民捡到一只淹死的野生动物,并将该野生动物出售。令他们没想到的是,仅仅是出售“死动物”的这一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需要付出违法的代价。长汀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曾勇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罚金两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刚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曾华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8月7日,陈刚在长汀县庵杰乡一水电站的水渠里发现一只已淹死的野生动物,便打电话叫其丈夫曾华过来一起打捞。与曾华在一起的曾勇得知后,表示要购买,便随曾华驾车前往。3人一同将淹死的野生动物运往曾勇家,并以5400元出售给他。曾勇把该野生动物分割后,出售给村民食用,获得赃款5500元。经鉴定,淹死的野生动物为鬣羚,属牛科,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刚、曾华在明知是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鬣羚死体1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曾勇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法院对上述3人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擅卖野生保护动物死体也触刑法

   ■以案释法

法官庭后表示,法律规定中的“野生动物”不仅包括野生动物活体,也应当包括野生动物死体,未经相应加工程序的,外形保持完整的死体都应当视为“野生动物”。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将野生动物死体纳入保护范围,体现了对野生动物生命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只要是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使不是捕猎动物活体,只是收购、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此外,该法条没有设置数量下限,购买数量只是量刑情节,也不考虑主观目的,不论是买来吃、用还是欣赏,都构成犯罪。

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可能是被枪击、电击,此时该死体即为物证,不得自行处理;如果是被人毒害或感染传染病死亡的,随意食用可能会威胁自己或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因此,捡到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制品时,应当及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处理。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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