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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助酒驾朋友调换血样 构成犯罪护士负刑责

发布时间:2017-07-06 11:19 阅读:0 字号:[ ]

    黄某系某医院临床护士,2016年2月24日19时许,黄某与同事赵某、谢某、伍某和朱某等人在某餐馆就餐,席间仅有谢某未饮酒。当晚21时许,朱某驾车搭载黄某等人在前往商贸城的途中被交巡警查获,经测试朱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当黄某等人得知朱某将被带到其工作的医院抽取血样的消息后,共谋抽取谢某血样调换朱某血样。

赵某与伍某先带谢某到医院急诊科由吴某抽取了谢某的血样两管,当交巡警将朱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时,黄某将事先抽取并准备好的谢某血样与朱某的血样调换后交与交巡警,待交巡警离开后将朱某的两管血样丢弃,导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事实。事后,黄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近日,护士黄某因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明知朱某涉嫌醉酒驾驶,仍与他人伙同,帮助朱某毁灭、伪造定罪关键证据,使朱某不受法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负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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