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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您怎样订立遗嘱

发布时间:2017-08-02 10:43 阅读:0 字号:[ ]

   依法订立遗嘱,妥善处理身后大事,既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需求,又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举措。但现实中,因老人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睦。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布数起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并从中总结出一些常见问题,以引导人们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案例1 口头遗嘱是非多 遗愿未必尽如愿

王女士与李先生育有三子,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赡养。李先生在世时居住的是单位分配的公房,实行房改后,王女士将此房购买并于2000年将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尽管三个儿子十分孝顺,但王女士与大儿媳、小儿媳常有矛盾。因觉得二儿子生活负担重,她多次口头表示要将其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2014年王女士去世后,二儿子起诉要求按照王女士口头遗嘱判令涉案房屋由他所有。

法官说法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上,口头遗嘱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不同,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

本案中,二儿子虽然主张王女士留有口头遗嘱,但并非是在遗嘱人突然病危或突遇险境下所立,除了自己和配偶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见证,法院无法对口头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均等分割。

案例2

   视频遗嘱隐患多

   科学录制妥保存

陈先生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其女陈女士长年生活在加拿大。2000年,陈先生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本人名下。2010年中风后,他搬到敬老院并将该房屋出租以支付相关费用。

2014年12月,陈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女士回国办理丧事时,自称是陈先生老伴的周女士说,陈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其房屋留给周女士继承,并有手机视频为证。

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陈先生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房屋由周女士个人继承。

法官说法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异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周女士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陈先生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三段视频文件形式存于周女士手机中,没有存储于光盘等载体。

此外,周女士虽称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由此,故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异,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陈先生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据此,在周女士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3

   代书遗嘱应避嫌

   律师见证较可靠

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育有两个子女,2001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登记在李老先生名下。2003年7月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立下代书遗嘱,将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2015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经查,为徐老太太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王某和赵某,其中王某为代书人。代书遗嘱上有徐老太太和两位见证人签名,立遗嘱过程有李先生提交的视频为证。

李女士对代书遗嘱和视频真实性均不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未申请司法鉴定。

经法院核实,代书人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由李先生所开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

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院虽可认定代书遗嘱确属徐老太太签字确认,但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见证人赵某系继承人李先生所开办公司的员工,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故该代书遗嘱无效,上述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因此,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等,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案例4

   自书遗嘱慎用语

   言辞准确方稳妥

赵老太和吴老伯育有三个子女。赵老太去世后,吴老伯向单位申请并分配了三套住房,分别位于西城区百万庄、海淀区红联村、丰台区右安门。百万庄的房屋由吴老伯和小儿子一家人居住,另外的房屋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女儿一家居住。这些房屋房改后产权登记在吴老伯名下。

吴老伯于2013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内容是:“我和老伴一直住三居室,小儿子一家对我们都很孝顺,我去世后愿意把这房留给他们一家人,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小儿子认为,父亲的意思就是把百万庄的房屋留给自己,对于海淀和丰台的房屋父亲只是同意给哥哥姐姐继续住,但没有写明产权给他们,所以,另外两套房屋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此,小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按照吴老伯生前所留自书遗嘱处理百万庄的房屋,另外两套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说法

吴老伯书写遗嘱并签字捺印,该自书遗嘱应当认定真实有效。遗嘱中关于财产处分的表述虽然不符合法律用语,但考虑到遗嘱人年纪大,缺乏法律知识,为了探求和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对遗嘱用语进行解释。

根据遗嘱内容可见,百万庄房屋实际格局虽是两居,但早已隔成三居。另外两套房屋格局均为两居室,所以,遗嘱中愿意将三居室留给小儿子的表述应当解释为将百万庄房屋留给小儿子继承。

“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应当解释为将另两套遗产房屋分别留给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这样更加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按照吴老伯自书遗嘱处理上述遗产房屋。

案例5

   生前笔迹多留存

   第三方保管化争端

刘先生和王女士于2005年结婚。此前,刘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女刘小姐。刘先生2010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将和王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屋和一辆汽车留给刘小姐。2011年1月,刘先生去世,刘小姐持其父留下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王女士拒绝配合。

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自书遗嘱,上述遗嘱系刘小姐伪造,并申请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然而,鉴定机构以鉴定对象缺乏相应对比检材为由终止鉴定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小姐对刘先生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提交了遗嘱书证原件。王女士对该遗嘱真实性予以否定但未提交任何相应反证,其申请的笔迹司法鉴定也因缺乏对比检材无法得出相应结论。据此,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有效。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释明否定方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则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案例6

   共同遗嘱不推荐

   各自份额各自书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生前主要由二儿子赡养。2009年3月,两人立下自书遗嘱:其共有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份额,如一方先去世,由健在一方继承去世方份额,最后一方去世后,房屋全部给二儿子继承。

该遗嘱由何先生书写,末尾处写有“老伴不识字,本遗嘱也完全符合老伴的意愿。”2010年何先生先去世,2014年金女士去世。二儿子持两位老人的遗嘱想办理过户手续,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一致反对,二儿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遗嘱虽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在生活中也确实有人使用。本案中,何先生所立遗嘱虽写有符合老伴金女士的意愿,但金女士没有签字确认,既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故只能认定何先生对自己份额处分的遗嘱内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后先由金女士继承,金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7

   打印遗嘱两不像

   勿因省事生冲突

周老爷子在老伴去世后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其于2013年3月去世后,李女士突然拿出其所立遗嘱,称周老爷子在病重之际曾请自己生前同事奚女士带着电脑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遗嘱进行记录后打印出来由其最终签字确认。

遗嘱内容为,将周老爷子位于阜成门的遗产房屋留给李女士继承。周老爷子的几个子女对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及形式均不认可,李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法官说法

李女士出具的打印遗嘱由两部分组成,内容部分根据见证人奚女士的陈述,是她到医院根据遗嘱人意思先记录到电脑上后回家打印出来的,第二天把打印件拿到医院由周老爷子签字确认,而奚女士并未签字。因该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自己书写内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未得到法院的认可,诉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积极取证。能够证明确系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由遗嘱人自己签字确认的,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者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系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有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使打印遗嘱有效。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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