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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变成“三年期”经济补偿顿时少一半

发布时间:2017-08-04 13:02 阅读:0 字号:[ ]

    职工在单位工作了20年,签过“无固定”,单位要关门,缘何只给职工10个月的补偿金?日前,职工吴女士来电向本报讲述了她的遭遇。

据吴女士反映,她是一家公司的老职工,虽然公司效益一般,但工资也不算太低,还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她也没有跳槽的念头,一边忙碌着工作,一边照顾着家里,一干就是20年。她掰掰手指算算,还有7年多她就能退休了。谁知前不久一个消息让她烦恼不已,有人说是因为租约到期,公司要关门了。自己年纪大了,再找工作肯定困难,顿时她心情沉重起来,寝食不安。有亲戚劝慰她:没几年就退休了,暂时找不到工作也没有关系,公司肯定要给补偿金的,到时候拿着补偿金慢慢找就是了。她一听,觉得也是这么回事。不曾想,几天前她的心情又跌入低谷。那天一上班,人事经理就约她谈话,说公司租用的场地到年底就要到期,不准备再经营下去了,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要解除。接着,经理拿出一份解除协议书让她签字。她一看,协议约定的解除补偿金只有10个月的工资,她记得亲戚提到过,她可以拿相当于20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怎么少一半?于是她向经理提出了这一疑问。经理却说,她的劳动合同是到年底到期,公司准备到期终止合同,但考虑让职工早点外出找工作,所以提前告诉职工这件事。经理还强调,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的补偿算下来就是10个月的工资,不信可以去咨询。真是这样吗?除此之外,她突然想起来,两年多前,公司与他们改签了劳动合同,将原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成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当时她也没多想,就跟着大家一起改签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表示,按照吴女士的反映来看,她确实只能拿到10个月的工资补偿金。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劳动合同法》明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两者区别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到约定到期时间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终止,例如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所以,吴女士现在就存在一个合同到期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若属于到期终止单位不续签的,一律从2008年起计算补偿金。其次,两种劳动合同的补偿怎么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若属于合同解除的,就要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补偿,这样吴女士就有20个月的工资。而现在吴女士属于到期终止,这样一来区别就很大,补偿金要少一半。最后,“无固定”能否改签“固定期”?目前不知道当初是出于什么考虑,仅就双方已经签字并实际履行来看,应该认定为“协商一致”,除非职工有证据证明当初受到胁迫、误导等。

对此陈元提醒职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如果有不懂的要多咨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马永卿;崔蔚)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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