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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厂按月付薪坐实员工身份

发布时间:2017-08-07 14:06 阅读:0 字号:[ ]

   小时工和全日制劳动者在权益方面存在着很大不同,有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就以小时工为幌子违法聘用全日制劳动者。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3年9月,黄某来到某机械厂上班,双方约定有工作任务时黄某就做,没有工作任务时允许黄某在家做生意,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机械厂也没有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月,因为生意不好,机械厂口头解除了与黄某的关系。但是黄某认为,自己虽然和机械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机械厂解雇自己,就应该给一笔经济补偿金。

但是机械厂觉得自己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黄某在该机械厂务工期间,一直处于时断时续上班的状态,并非八小时工作制,例如2015年度黄某累计工作仅两个多月,且黄某还开了一家餐馆,机械厂与黄某之间不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后机械厂不需要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笔经济补偿金到底应不应该支付?双方争执不下,问题也一直得不到解决。黄某无奈之下向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很快作出仲裁裁决:认定黄某和机械厂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机械厂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机械厂觉得委屈想不通,于是向彭州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机械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在这起纠纷中,机械厂出示的工资单证明给黄某的工资是按月发放。同时,机械厂又不能提供本厂职工考勤表等证据证明黄某工作时间未超过上述标准。

据此,法院认定该机械厂与黄某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判令机械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40元,驳回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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