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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别急着走人:盘点该拿的钱是否到位

发布时间:2017-08-10 11:13 阅读:0 字号:[ ]

    无论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还是被用人单位解聘,许多员工往往都是匆匆离去,并不知道还有必要好好盘点一下:自己该拿的钱是否到位。

单位拒绝续签合同,可索要经济补偿

【案例】

2016年9月1日,王晓琳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王晓琳有按照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继续留在公司的愿望,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王晓琳能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

【点评】

王晓琳有权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不是说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无论是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不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员工拒绝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可以索要赔偿金

【案例】

因为公司决策失误,导致招聘的员工过剩,2016年10月15日,公司没有征求意见,即作出了解聘11名员工的决定,在公司工作了三年的赵晓燕也在其列。另外10名员工逆来顺受地离去了,但赵晓燕虽然同意离职,却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六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点评】

赵晓燕的请求成立。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八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未签书面合同,可索要双倍工资

【案例】

2016年10月30日,公司向已经工作了11个月的肖丽萍下达了“最后通牒”:次日必须离职。虽然对该份工作有千般不舍,甚至自己曾对公司领导多次哀求,但肖丽萍也不得不含泪离去。小姐妹们悄悄告诉她:公司一直没有跟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有权向公司索要二倍工资。“真的吗?”肖丽萍满脸疑惑。

【点评】

公司的确应当向肖丽萍支付二倍工资。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可要求加付赔偿金

【案例】

2016年11月15日,李玉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却没有付清拖欠其4个月工资16000元的迹象。无奈之下,李玉梅只好找公司索要,而公司虽然刚刚收到一大笔货款,但却一再列举难处,要求李玉梅半年后再来领取。“难道我就只有等候吗?”李玉梅无奈地哭了。

【点评】

李玉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单位收取抵押财物,可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

胡小倩入职时,公司曾要求其交付2万元押金。胡小倩虽然百般不愿意,但为了得到这份心仪且待遇不菲的工作而又不得不照办。

2017年元月1日,胡小倩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到财务领取退回的2万元押金时,觉得该款在公司放了整整三年,已经出现贬值,遂要求公司支付利息,但被公司拒绝。

【点评】

胡小倩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利息。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鉴于胡小倩确实有贬值损失的存在,公司自然难辞其咎。

此外,就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该法第八十八条还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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