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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缴失业险 寝室管理员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7-10-16 14:51 阅读:0 字号:[ ]

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让一名已被学校辞退、年过五旬的学生寝室管理员领到了失业保险金,维护了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寝室管理员工作4年被辞退

  户籍在射洪县的杜某从2012年9月1日起,在江油市某镇学校(下称某校)从事寝室管理员工作。2015年8月30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标准为每月1290元,其中包含490元保险费。

  合同签订后,杜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某校也按合同约定向杜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某校通过短信通知的方式,终止了与杜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未给杜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状告学校索赔失业保险金

  2017年6月1日,杜某以在某校工作的四年期间,某校未给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金为由,向江油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校赔偿她在校工作期间,因未按规定为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她失业后,无法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7728元。

  同一天,仲裁委以杜某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杜某不服,同日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校赔偿失业保险金7728元。

  某校辩称,杜某是经熟人介绍到学校上班的,双方约定保险范围发放到工资里,四年一直在这样履行,现在提起诉讼是不诚信的行为。某校认为,本案程序上违背法律规定,在实体上,失业保险金是属于国家征收的范围,杜某要求支付给个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杜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支持索赔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被告某校在与原告杜某劳动关系成立期间,未为原告参加失业保险,且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业保险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能补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本案原告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失业期间不能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某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支付失业保险金7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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