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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武术班学员参加影视剧拍摄受伤

发布时间:2017-10-16 15:12 阅读:0 字号:[ ]

徐先生的儿子报了一个武术培训班,被武术馆的老师带去拍摄影视剧,不慎摔伤,致十级伤残。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徐先生将武术馆的主办方青岛某文化发展股份公司和两家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徐先生10岁的儿子小徐在青岛某文化发展股份公司开办的武术馆学习武术。一天,徐先生接到武术馆教练李某的电话,李某在电话中称因为小徐平时表现优秀,所以要推荐小徐去参加一个表演。徐先生听说是普通演出,就答应了李某的邀请。第二天,李某将包括小徐在内的4名学生带到了上海某影视公司在青岛的拍摄现场。现场拍摄过程中,鉴于剧情需要,剧组让前来拍摄的孩子做自己并不熟悉的武术动作,在拍摄一组翻跟头的镜头时,小徐发生了意外。

  事故发生之后,小徐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粉碎性骨折。至此徐先生才得知孩子参加的所谓演出是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商业性表演。武术馆方面坚持自己已经明确告知徐先生将要参与拍摄,而徐先生认为是武术馆对演出的通知不明确才导致小徐受伤,且在小徐受伤后,对方也仅承担了相应的治疗费用,对于儿子的伤残赔偿和护理费用对方并没有交付。因为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徐先生将青岛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某影视有限公司、青岛某文化发展股份公司一并起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徐在学习武术期间,以及由学习武术所延伸出的其他活动中,被告青岛某文化发展股份公司有保护小徐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作为教授小徐武术的机构,带领小徐参加活动,因此应当对小徐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因小徐需接受剧组的指令做动作,所以剧组也负有对小徐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三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某影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青岛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青岛某文化发展股份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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