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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脑合成诉讼证据 当事人代理人均受罚

发布时间:2017-12-04 13:51 阅读:0 字号:[ ]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下发司惩决定书,对乔某和法律工作者王某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行为,分别罚款3000元。

  家住滁州市南谯区的乔某与陆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今年6月,乔某向南谯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由于妻子陆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多年不归,要求与陆某离婚。陆某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庭审中,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原件和陆某户口本复印件。法官发现,结婚证上陆某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2月,而户口本复印件却显示陆某出生日期为1964年10月。为此,乔某、王某又向法庭提供了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证明上注明:陆某身份证由15位升级为18位,结婚证上的陆某和户口本上的陆某同为一人。

  同一人的身份信息为何差别这么大?这引起了法官的高度重视。经过到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同一编号的户口登记中并无陆某此人,而根据户口本身份证号查询的结果竟也不是陆某。

  经过法官严肃询问,乔某和王某承认,乔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与王某一起带着家里的户口本,到学校附近的打印社,花费3元钱,用电脑合成的办法制作出了假的派出所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还盖上了假公章。

  南谯区法院为此下发司惩决定书,对乔某和王某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行为,分别罚款3000元。二人的违法行为也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讯问。后乔某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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