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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骑车载人致同学受伤 学校担责赔偿15万

发布时间:2017-12-04 13:52 阅读:0 字号:[ ]

在校内骑车载同学回家,却不幸与其他学生发生碰撞,导致同学摔倒受伤,谁来对这一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胡某及其父母承担原告陈某各项赔偿费用279037.76元的35%,即97663.22元、被告进贤某中学承担55%,即153470.8元,其他1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均系被告进贤某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均未满十六周岁)。2016年4月8日放学时,在进贤县某中学校区内,原告乘坐被告骑行的电动车一起回家,当该电动车行至该校第一教学楼门前马路时与放学后从教室出来亦行至马路的学生发生擦撞,致使电动车摔倒,原告摔下致伤。伤后先后送至进贤县中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过12天治疗出院,用去医药费27233.76元(已扣减医保费)。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支付治疗费等费用293217.76元时,被拒付而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请过高部分,依法予以核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系被告进贤某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均未满十六周岁)。在放学时,被告某中学未能有效疏导学生出行、规范出行秩序,加之原、被告违反了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载人的有关规定,在被告载着原告在校内骑行时不慎与他人刮擦摔倒致原告受伤,而引发本案纠纷。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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