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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婿从岳父存折取钱 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7-12-04 14:10 阅读:0 字号:[ ]

以做工程急需购买材料为名,通过张老先生之女向张老先生借款,因迟迟未还张老先生将前女婿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39.9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赵先生偿还张老先生19.9万元借款本金。

  赵先生系张老先生前女婿,现赵先生与张老先生之女已离婚。赵先生于2001年10月以做工程急需购买材料为名,通过张老先生之女向张老先生借款30万元。当时赵先生与张老先生之女已经同居,故张老先生同意借款。之后,张老先生便按照赵先生要求在北京银行阜成门支行开立活期存折、存入20万元并将身份证、存折和密码亲手交给赵先生。后来张老先生又存入一笔19.96万元。张老先生后来发现赵先生取走39.9万元而不是当初说的30万元。2012年赵先生和张老先生之女补领结婚证,张老先生之女替赵先生写下借条,并承诺向赵先生催要被取走的39.9万元。至今赵先生未偿还上述款项。

  赵先生辩称,从未向张老先生借过款,张老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赵先生自身经济状况较好,不需要向张老先生借款,仅是因赵先生与张老先生之女就离婚财产未能协商一致而采取的诉讼。

  庭审中,张老先生向法庭提交若干存取款凭条,证明存折的户主系张老先生,且张老先生先后往存折中存入39.96万元,并且2001年10月12日凭条中有10元钱是他人以张老先生名义存的,2001年10月14日的20万元是他人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取走的,2001年11月28日张老先生本人存入19.96万元,2001年12月3日赵先生取走10万元、2001年12月19日、12月29日,赵先生又从存折中取款9.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2001年12月3日、12月19日、12月29日,有代理人从张老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分三次总共支取现金19.9万元,在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一栏填写有赵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对于该部分款项,赵先生虽否认收到,但并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取款行为与其无关,并就赵先生的身份证号码被记载在代理人一栏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依据证据确认赵先生从张老先生的银行账户中取款19.9万元的事实。张老先生主张的2001年10月14日其账户被取款20万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赵先生的关联性,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该20万元系赵先生支取的事实不予确认。关于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基于张老先生之女与赵先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发生借款关系时不出具欠条亦符合常理,现不能依据是否有借条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张老先生主张赵先生收到的款项系借款,赵先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故法院对双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偿还借款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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