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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包将电车女踹倒致重伤 男子终审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7-12-04 14:27 阅读:0 字号:[ ]

一男子为抢挎包,将正在驾驶电动车的女子踹飞致其重伤。日前,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备受社会关注的“电车女被人踹飞致重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卓平海无视国法,实施抢劫并致人重伤,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卓平海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一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曾某(女)独自驾驶电动车在前方行驶,遂跟随到一小区附近,用脚将曾某踢倒,致其头部着地受伤。卓平海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某身边,未能抢走曾某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卓平海于2016年9月2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曾某摔倒在地造成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由于卓平海的犯罪行为给曾某造成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27元。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卓平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卓平海赔偿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27元。

  卓平海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卓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卓平海的犯罪行为给曾某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卓平海无视国法,产生抢劫犯意后,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致他人头部着地遭受重伤。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并造成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量刑适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之原则。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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