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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擒凶被刺重伤二级 “瘾君子”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7-12-04 14:36 阅读:0 字号:[ ]

日前,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人民币6211.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韦某没有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

  据了解,吸毒人员韦某系宜州区北山镇北山街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2017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持一根钢管和一把折叠小刀到北山街105号卢某经营的门面问要烟、要钱遭到拒绝后闹事,卢某夫妇为此先后报警。北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由副所长黄某驾驶警车带领协警陈某、李某出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黄某向韦某表明身份后韦某将手中所持的钢管丢弃并从门面的后门逃跑,陈某、李某追赶韦某至北山街西街192号韦某某家门前将韦某制服。陈某、李某在制服韦某的过程中遭到韦某持所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刀反抗,陈某被韦某捅中左胸部一刀,李某被捅伤左手腕部。陈某、李某受伤后立即被送至北山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后陈某因伤势过重被转送至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陈某经医院诊断:左胸部穿通伤并心脏损伤;心源性休克;左侧创伤性血胸。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5月18日,陈某治疗好转出院。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韦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造成经济损失,韦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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