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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5-03 11:51 阅读:0 字号:[ ]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权利流转可以获得不菲的补偿性利益。但在我国广大农村,财产权益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来保障的,因此,急需通过明确农户家庭内部成员平等分享权益的规则,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已存在的法律关系缺乏明确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明确我国农村家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规则。农户是由农民组成,每一个农民对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共同收益、共同处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现实中,由于农户内部家庭成员共有权利分配规则不明确产生的矛盾纠纷,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到土地流转速度、利益公平分配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需要进一步明晰。在父权制为传统家庭组建形态的农村,按照“从夫居”的传统,农村妇女在成年前后至少分别属于两个家庭的家庭成员(离婚再婚妇女更为复杂),妇女依据自己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既不稳定,也不长久。“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规则使得妇女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而绝大多数农村妇女离婚后如果没有再婚,就难免陷入“房无一间、地无一垄、钱无一分”的悲惨境地。


  三是明确家庭成员权益已有现实基础。2014年农业部与全国妇联在总结安徽凤阳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会谈纪要的形式共同推广试点地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有益经验,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以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为此,农业部新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了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名字。根据中央有关文件,此项工作将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


  四是明确家庭成员权益有利于调动农村妇女发展积极性。全国妇联权益部在四川、安徽、山东三个省的调查显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与未登记名字的妇女相比,登记了名字的妇女参加农业技术相关培训的意愿提高了8个百分点,阅读农业技术书籍和观看农业技术相关电视节目的意愿也分别提高了9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明确妇女在家庭中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对农村妇女投身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积极影响。


  为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在正在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益”的原则表述,与之相配套,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婚姻家庭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关系解体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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