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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餐期间摔倒致伤 法院判酒店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8-05-16 13:07 阅读:0 字号:[ ]

周女士在舒城某酒店用餐期间摔倒致伤,双方就责任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女士遂以该酒店没有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周女士诉舒城某酒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舒城某酒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周女士人身损害赔偿款5000余元。

  2018年1月周女士新婚回门,与家人在舒城某酒店用餐。期间周女士使用该酒楼卫生间,由于该酒楼卫生间进门后有斜坡、卫生间瓷砖潮湿、无防滑垫、没有防滑警示标志,更无防滑安全设施,导致周女士刚进入卫生间就滑到。周女士受伤后被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踝关节损伤。周女士认为该酒店没有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应当对周女士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酒店辩称,事故发生当天天降大雨,酒店一直有工作人员处理地面积水,但总有人脚下带水进入室内。酒店虽未设置防滑标志,但对进入酒店的顾客,均有口头提醒。周女士从用餐包厢至卫生间的途中,脚踩高跟鞋,且一路小跑,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因此,周女士应自行对其受伤负责,酒店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和酒店对周女士在该酒店受伤没有争议,而周女士认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没有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责任,酒店认为其已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责任。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从酒店陈述看周女士是到其酒楼上卫生间时因地面有水,加之周女士匆忙小跑致滑到受伤。地面有水是周女士滑到原因之一,地面有水也是酒店未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承担责任的法定理由,且酒店还没有在相应位置张贴防滑警示标语。故酒店应当对周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70%;同时因周女士在行为过程中没有对自身的安全予以足够重视,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周女士因受伤一事花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00余元。据此,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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