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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启动刑事自诉的策略措施

发布时间:2018-06-27 11:03 阅读:0 字号:[ ]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对刑法拒执罪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范围作出细化规定,并明确符合条件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这一规定为充分发挥拒执罪的威慑作用开辟了新路径。拒执罪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总体呈现“冷热不均”的局面。据统计,2017年全国法院共办理4000余起拒执罪案件,且主要集中于我国中部一个人口大省,其中经当事人申请启动自诉程序追诉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更是少数。不难看出,司法解释的实施现状并不理想,影响了刑罚普遍预防功能的发挥。

近年来,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法院充分利用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威慑作用,依法引导执行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2015年11月24日,淄博高新法院对全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进行了宣判。在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倒计时的关键时期,现对高新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启动刑事自诉的策略措施予以分析介绍,希望能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一、注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的固定,是启动刑事自诉程序的前提与实质要件

在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之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拒执罪的追诉只设置了公诉程序。申请执行人因于法无据,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不能自行提起控告,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 把对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有利于形成依法打击的合力,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

在执行“骨头案”中,一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利用国家诚信体系与相关登记制度不健全等漏洞,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如将房产、车辆及银行卡过户到他人名下,本人实际居住和使用等。针对此类失信被执行人的特点,执行法官要想办法了解其生活习惯,以对其生活轨迹与日常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做到知己知彼,为该案可能进入刑事自诉程序提前准备条件。执行法官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与相关规定办理案件,从案件执行之始即有意识固化清晰明确的证据链,这既有利于案件的一般办理(常态执行),又有利于案件的特殊办理(刑事自诉)。

例如,淄博高新法院在执行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中发现,该案被执行人刘某与其妻分别驾驶奥迪轿车与宝马轿车出行,并住着用他人姓名登记的豪宅;法院依法对刘某采取拘留措施后,在其轿车内查获“九五至尊”牌香烟十条、LV皮包一个、礼盒包装的茶叶六盒。这些物证的固定,都为自诉程序的进行做好了准备、提供了条件。

二、申请执行人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控告,如不予立案,再提起自诉

在拒执罪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三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要件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较为严苛,有的案件申请执行人通过公诉程序追究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责任的愿望往往难以实现。在案件不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即可启动自诉程序。

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执行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启动,应严格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办理:首先由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在公安机关认为应不予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并向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立案时,可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执行案件的本质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执行过程的每个环节,都不应放弃执行和解,给被执行人充分的履行机会。但是,如果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存在企图拖延执行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那么这将成为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证据。

在淄博高新法院办理的首起拒执自诉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被拘留当日即表示会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50万元欠款,剩余分期偿还,并称其还控制经营着28辆运输车辆,每月收入2到3万元,完全有能力保证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给刘某一次改过机会,在法院协调组织下,刘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却出尔反尔,故意拖延时间,利用执行法官给予其与家人联系凑钱的机会,在电话中长时间与相关人员沟通规避法律风险等事宜。高新区法院决定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

三、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办理,法院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至关重要

执行案件转入自诉程序后,法院刑事审判、立案与执行等部门应通力配合,保障各环节按照法律规定顺畅进行。

在淄博高新法院办理的首起拒执自诉案件中,在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刑庭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刘某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经提请院长批准,在被执行人被拘留期间,依法决定对其逮捕。逮捕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的同时,由高新区公安局直接执行逮捕,该执行案件涉刑事犯罪部分顺利进入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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