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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8-10-09 10:29 阅读:0 字号:[ ]

2017年11月22日,张诚来到某盲人按摩中心工作,当年12月20日,按摩中心老板王兵认为原告不再适合在店里工作,让张诚离职,双方产生纠纷。12月21日,丰财派出所出警劝说和解不成,于是张诚起诉至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日前,鼓楼法院开庭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王兵支付张诚工资、经济赔偿金共计3300元。张诚不服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诚称,双方约定的结算工资方式为计件工资,每完成一次全程一小时的全身按摩提成20元,王兵突然通知自己被开除,并且没有支付任何工资,请求法院判令王兵支付2017年11月22日至12月19日的提成工资2460元,经济赔偿金2460元,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并承担诉讼费用。

  王兵则认为,张诚来店里是学徒的身份,店里提供吃住,不缴纳学费,但也不支付工资报酬。张诚在学习期间到处闲逛,不认真练习,按摩的客人也都很不满意,才不准备让其继续在店学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用支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该案中,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张诚提供了自己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接受了按摩中心的劳动管理,从事了按摩中心安排的工作,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劳动者已被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的认定要件,法院遂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张诚的请求,其关于计件工资的请求,未得到按摩中心认可,且与事实不符,参照其实际工作情况,法院认为应按照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1580元工资;关于经济赔偿金,按摩中心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应按照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赔偿金1720元;关于社保诉求,双方系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是应缴纳社保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不予支持。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王兵向张诚支付工资1580元。经济赔偿金1720元,合计人民币3300元。双方上诉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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