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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桂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09 10:47 阅读:0 字号:[ ]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拒不赡养,将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龙某春、龙某飞、龙某枝、龙某鸡每月支付原告陈某妹赡养费100元,四被告轮流对原告陈某妹的日常生活及各方面进行照料。

  陈某妹是桂阳县流峰镇人,现已82岁高龄,肢体残疾,至今享受国家低保、残疾补助、及高龄补贴每月315元,无劳动能动力、无其他生活来源,日常生活需护理、照料。自2017年12月陈某妹的丈夫去世后,其生活全由次子龙某飞及女儿龙某枝、龙某鸡照料,龙某春对此不闻不问,经村委、司法所调解也无结果。无奈之下,陈某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尊敬老人、善待老人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观念,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及生活、物质、精神方面的照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精神,且作为子女孝顺父母是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四被告均有赡养能力,作为原告的子女根据法律及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自己母亲不能劳动、不能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的情况下,对母亲有赡养以及照料的义务。四被告作为兄弟姐妹亦要知道这是父母及自己修来的福份,且四被告已作为他人父母更应该珍惜美满,和谐家庭的来自不易,相互间对兄弟姐妹之间曾经的恩怨应该互相谅解,不得成为赡养父母的绊脚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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