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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保质期标注超规定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8-10-09 10:58 阅读:0 字号:[ ]

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保质期标注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返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罚则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沈某诉称:2018年1月,其在被告某连锁超市购买伊东青芥辣1900盒,价值18050元,后发现该商品储存条件为阴凉干燥处,企业标准为Q/DFY 0001S,经查询该标准6.4条规定,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但涉案商品标注为常温下18个月,故涉案商品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安全食品法》第34条第10项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知名连锁超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知晓相关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负有必须《安全食品法》第53条所规定的法定验货技能,在由其验收的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或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却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继续销售的行为应当合理推定为“明知”,故此,原告依据《安全食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罚则。

  本案将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在密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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