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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黑帮”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10-09 11:08 阅读:0 字号:[ ]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张保民、李金玉、王红贵、景春凯、侯金江、原审被告人张成俊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墓葬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16项罪名案件进行宣判,依法驳回各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侯金发、侯金海、张成俊、李金玉等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4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保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掘古墓葬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侯金亮、王红贵、景春凯、侯金江等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二年、十年、八年,及相应的财产刑、资格刑。

  宣判后,侯金发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高院提出上诉,张成俊服判。山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山西高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侯金亮、侯金发、侯金海、侯金江系同母异父兄弟。上诉人侯金发在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伙同他人实施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犯罪活动,1995年被运城市公安局(原运城地区公安处)列为重大涉嫌文物犯罪逃犯;上诉人侯金海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上诉人侯金亮因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83年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刑满释放。上诉人侯金亮、侯金海刑满释放后,勾结上诉人侯金发等人,自1993年起,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05年起至案发,上诉人侯金发通过操控上诉人李金玉、李清才(已死亡)、李红寅(另案处理)组织陈喜贵、陈文庆、张海申、曾建伟、贾斌虎、李江波(均另案处理)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间,2013年侯金发注册成立闻喜县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2014年注册成立弘昌小额贷款公司,由上诉人侯金江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合法掩饰形成稳定的犯罪集团,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分别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13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致使2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非法拘禁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抽逃出资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倒卖文物犯罪1起;非法经营、破坏村委选举秩序、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上诉人侯金海2012年成立德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高利贷违法活动,操控张文奎、杨朝辉、张建林、张杨凯(五人另案处理),组织指挥聂更生、邱雷平、郭学宾、赵海峰、张强、王新平、贾晓伟、闫王卫、崔瑞荣、贾伟(十人另案处理),先后分别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6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2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3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支;窝藏犯罪2次3人;有非法经营行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寻衅滋事行为、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破坏村委选举秩序行为、为索取债务私设非法拘禁场所行为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上诉人侯金亮以营利为目的,伙同雷毅、鲁永胜、刘军卫(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同步视频,电话投注的方式在闻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2009到2011年间,上诉人侯金亮与境外赌博集团建立联系,先后成为“蓝盾在线”“诚信在线”“阳光在线”网络赌博网站的高级代理,先后组织上诉人侯金江和刘美华、张建军、王小康(均另案处理)通过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并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发展上诉人张成俊和张建军、王进、张万红(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为网络赌博的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或发展更下一级的代理,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赌博犯罪集团。

  由此分别以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为核心的三个犯罪集团基于血缘的纽带,家庭的利益,在违法犯罪中相互支持、相互利用、沆瀣一气,使其违法犯罪所得非法利益最大化,在侯氏三兄弟的组织、指挥下,实施各类犯罪违法活动88起,逐步控制了闻喜境内的毒品、赌博等行业,并形成了探、盗、销一条龙的稳定的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在闻喜当地形成了以侯氏三兄弟为首,以张保民、张成俊、李金玉、王红贵、景春凯为积极参加者,侯金江为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山西高院认为,上诉人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利用家族势力的影响,通过开办的公司,组织、领导亲朋好友、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人员,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取钱财,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危害一方,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张保民、张成俊、李金玉、王红贵、景春凯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上诉人张保民、张成俊、李金玉、王红贵、景春凯均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上诉人侯金江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法惩处。其所犯具体罪行亦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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