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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男子酒后打砸面包车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发布时间:2018-10-09 11:10 阅读:0 字号:[ ]

广西西林县陆某酒后持刀追赶他人,持木棍打砸车辆。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的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17年12月3日,陆某酒后拿一把菜刀在足别乡南灰村底圩屯寨上追逐他人,之后又来到韦某家门前,用石头、木棍打砸韦某的面包车,致使面包车严重毁损。经有资质的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面包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1380元。案发后,陆某被刑事拘留,对检察机关指控也没有异议。

  经审理,西林县法院认为,陆某持凶器随意追逐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产损失上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陆某犯罪后,陆某家属代陆某赔偿韦某车辆维修费11380元,并取得韦某的书面谅解,且在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陆某酒后持刀追逐他人,持木棍打砸车辆,致使公私财物毁损达上万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律知识延伸:我国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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