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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应付检查 负责人获刑6个月罚千元

发布时间:2018-10-09 11:36 阅读:0 字号:[ ]

为顺利完善合同补充协议,防止项目工程被停工,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主管不惜伪造公章签订合同,不料事情东窗事发。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对罗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

  2018年2月,柳州质检站日常检查工地项目,发现罗某负责的一个项目存在违法分包情况,必须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善合同,否则该项目就会被停工。一旦项目被停工将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这份补充合约需要房地产公司与中建五局共同签订,因公司用印审批流程较麻烦,且中建五局总公司在广东,柳州分公司没有权利也不愿意在合同上盖章,罗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迫于压力便私刻了两枚印章,用于加盖在合同上,以应付质监部门的检查。

  2018年5月,经举报,罗某伪造两枚印章的事东窗事发。经鉴定,被扣押的两枚印章盖印与“柳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持有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柳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伪造公司印章两枚,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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