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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证明书疑点重重 员工病情说明漏洞百出

发布时间:2018-10-09 12:29 阅读:0 字号:[ ]

春节假期过后,游某未返岗工作,公司电话通知游某返岗工作未果后,以游某旷工为由对游某作出开除处理,后游某申请仲裁,通州区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通州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调解结案,公司无需支付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4年8月27日,游某入职某投资公司,2017年2月2日春节假期结束后游某未返岗工作,投资公司多次催促游某到岗未果后,以游某连续旷工11天,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为由,向游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游某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获得支持,投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游某提交了某乡镇卫生院开具的病情证明书,载明游某左尺骨斜形骨裂,旨在证明其未出勤期间系病休在家,非无故旷工。投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病情证明书加盖的非三甲医院公章,而是乡镇卫生院的业务专用章。庭审中,法官询问游某病情时,游某称其左侧肩膀处骨头摔伤,与病情证明书中所在的左尺骨即左小臂部位所有出入,法庭要求游某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游某称1个月内提交,后又称病历资料已经丢失等,让人心生怀疑。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主审法官主动与开具病情证明书的乡镇卫生院联系得知,游某并未受伤住院,病情证明书所在病情亦是虚假的。面对确凿证据,游某最终承认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最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且投资公司无需支付游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提示,游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可以对其采取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鉴于游某认错态度良好,并当庭书写了检讨书,故法庭未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对游某的相关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也要规范管理,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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