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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找人冒充母亲骗婚 骗得7.8万元获刑1年8个月

发布时间:2019-02-15 16:50 阅读:0 字号:[ ]

女子伙同他人商议,分别假扮媒人和相亲对象,并找人冒充母亲以相亲的名议骗取他人钱财7.8万元。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女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

  2018年4月份,女子李某与欧某、王某(均已判刑)共谋,由欧某假扮媒人带王某去外省以相亲的名义骗婚赚钱。2018年5月1日,被害人叶某及家人到盈江县一家宾馆与王某相亲,因叶某父亲提出要见王某家人。王某等人通过商量,发微信找朋友联系一女子(身份未核实)过来冒充王某的母亲。经商定,叶某家人于2018年5月6日以礼金和介绍费名义向欧某支付人民币7.8万元。得款后欧某共陆续分给王某人民币2.5万元。王某在叶某家待了一、二天后逃离到深圳与欧某汇合。叶某家人发现王某逃跑后,就电话联系欧某要求两人退还被骗钱财,因王某、欧某两人都已将所骗钱财挥霍而无力偿还叶某家人,迫于还款压力,王某、欧某再次商定到其他地方寻找下一家进行婚姻诈骗,以骗得的礼金及介绍费来偿还叶某家。于是王某到金溪县与徐某相亲。经商定,徐某家人于2018年6月9日以礼金和媒人介绍费的名义支付13万元。2018年6月10日,盛某返回浙江替王某向被害人叶某家人退还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为他人介绍婚姻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7.8万元,案发前已返还受害人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相对同案犯欧某而言,在该次诈骗活动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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