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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悬挂物脱落造成的损害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9-02-25 12:01 阅读:0 字号:[ ]

【案情】

  邓某驾驶一辆装满木材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货车高度约为4.4米)经过县城某一路段时,将该路段某公司架设的横跨马路两边的高空光缆挂落下来,刘某驾驶装有一辆挖掘机的货车紧随其后,发现被挂落的光缆阻碍其通行,便将光缆解离,之后驶离现场。与邓某一起装木材的另一司机李某随后开车来到此处,发现挂落的光缆,便打电话要求邓某回来帮忙,邓某将掉落的木材捡起放回车上并用车上自带的竹竿将光缆撑起,待李某通过后,将竹竿放回车上,挂落的光缆又垂落下来。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梁某)行驶至该处时,与挂落的光缆相撞,谢某驾驶的车辆倒地,梁某摔倒在地并死亡。谢某要求邓某等人及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光缆的管理人,应否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虽然是光缆的管理人,但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邓某驾驶的车辆将光缆挂落,且在光缆挂落后未采取合理的措施,梁某的死亡与某公司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公司作为光缆的管理人,其所架设的光缆应当达到安全高度,未达到安全高度致使光缆被挂落,其没有尽到管理人的责任,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某公司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对于某公司应否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移动通信光缆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条第7款规定:“光缆线路在跨越各种道路时,要按照规范标准执行,其中过铁路时,高度应在7.5米以上;过国道、省道时,高度应在6.5米以上;过乡村道路时,高度应在5.5米以上。”事故发生的道路是在县城,通讯光缆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在6.5米以上,邓某驾驶的车辆只有4.4米左右,若光缆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在6.5米,邓某不可能将光缆挂落下来,故某公司架设的光缆不符合移动通讯光缆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某公司对光缆被挂落存在过错。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管理人,其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没有保证光缆的安全高度,致使光缆被邓某驾驶的车辆挂落,其后通过的谢某与垂落的光缆相撞致使梁某倒地身亡,某公司的管理行为与梁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某公司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光缆的管理人,其架设的光缆的高度不符合标准存在过错,当然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某公司作为光缆管理人,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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