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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扫码领红包的赏金到底归谁

发布时间:2019-02-25 12:14 阅读:0 字号:[ ]

【案情】

  最近,支付宝推出了扫码领红包的活动。推荐他人扫自己的二维码,对方可以领最高99元的红包,在实体店消费后,推荐人可以获得支付宝公司相应金额的返现。苗某是一家大型超市的收银员,也做了一个二维码贴在自己工位旁边,有顾客来付款就推荐对方扫二维码,半月下来获利近三万元。苗某所在的超市得知后,认为苗某是基于工作平台,在工作期间获得的收益,要求苗某上交扫码领红包活动的收益。苗某认为是自己的付出得到的回报,拒不上交。该超市遂诉至法院,要求苗某返还不当得利。

  【分歧】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苗某推荐他人扫码领红包的收益利用了工作岗位带来的便利,且占用了工作时间导致其用于工作的时间减少,给超市带来了损失。苗某推荐顾客扫红包的行为未获得超市授权,其所得收益应当归超市所有。苗某拒不上交相关收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虽然是利用了岗位便利在工作时间获取了收益,但推荐顾客扫码领红包是否挤占工作时间对工作造成影响,尚未得到证实。支付宝公司的赏金是基于苗某的推荐行为,与超市没有关系。苗某获得的赏金系正当收益无需上交。

  【评析】

  笔者认为,支付宝公司通过支付宝APP发起的“天天领红包”活动规则包含活动时间、推荐及奖励规则、天天领红包规则、红包适用规则等,对活动做了详细说明,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支付宝公司发出的是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即他人在实体店使用红包购物后,支付宝公司再给推荐人相应数额的现金作为报酬,此时合同履行完毕。当然,支付宝公司发出的要约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要约,即悬赏广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苗某按照支付宝公司的悬赏广告规则作出了承诺,完成悬赏广告的要求的事项取得了报酬,其获得的利益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超市主张苗某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要苗某返还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超市利益受损,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从前面的分析来看,苗某获得的收益是有法律根据的,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超市无权要求苗某返还不当利益。如超市能证明苗某的获利行为导致超市利益受到损失,超市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故苗某在本案中无需向超市上交自己的参加扫码领红包活动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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