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法律顾问

法律观点

称“胡巴”形象被用于游戏宣传 电影发行公司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9-03-04 14:40 阅读:0 字号:[ ]

因不满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捉妖记》及电影中的“胡巴”美术作品被其他公司擅自用于手游“爆笑捉妖记”开发及宣传中,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游戏开发商北京青游易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戏宣传下载平台及九游网经营主体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公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公司诉称,其为电影《捉妖记》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电影《捉妖记》及电影中“胡巴”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游戏改编权等在内的完整著作权。《捉妖记》电影经过其宣传和推广,成为中国境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影视作品。“捉妖记”作为电影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应当作为知名商品名称予以保护。

  经安乐(北京)电影公司调查发现,北京青游易乐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开始宣传其开发的同名手游“爆笑捉妖记”,该手游中使用安乐(北京)电影公司享有的“捉妖记”商品名称,并在其运营的“爆笑捉妖记”微信公众号上利用电影《捉妖记》话题宣传该款手游。国内知名手游分享网站九游网为该款手游提供宣传、下载。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公司认为,其作为电影《捉妖记》及电影中“胡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以电影及电影中形象为原型自行开发或者授权第三方开发各类游戏衍生品,其自电影《捉妖记》上映之后也一直积极推出“捉妖记”正版游戏。两被告公司不仅侵权使用“捉妖记”作为其游戏名称组成部分,更在其电影《捉妖记》公映期间,利用电影热度为游戏造势,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两被告公司还擅自在开发的手游海报和图标中使用“胡巴”美术作品形象,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4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