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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俗与环境保护之间如何找平衡

发布时间:2019-04-09 11:11 阅读:0 字号:[ ]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民俗习惯,但确实也带来了扰民、环境污染、安全等问题,完全禁止和放任不管都不可取。
  “建议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进行立法,在环境保护和尊重民俗之间实现平衡。需要强调的是,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应当以教育、罚款为主,慎用行政拘留这样的限制人身自由类的处罚。”胡静说。
  400多个城市立法禁放
  与2018年一样,北京市委、市政府的“禁放烟花爆竹”提醒短信在春节前如约而至。2019年2月3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发送短信提醒公众:请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五环路以内及其他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两年前,北京市委、市政府的短信提醒还是“限放”。2017年1月2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发送短信进行提醒,五环路内除夕至初一全天、初二至十五7时至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放。
  2005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北京市划分为禁放区、限放区、准放区进行分类控制,并允许在春节期间有限制的燃放烟花爆竹。2017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北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同样经历“由限到禁”的还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从1994年起,哈尔滨市先后经历了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等几个立法过程。近几年,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频繁出现在哈尔滨市两会上。例如,哈尔滨市人大代表李继红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弊端,建议立法禁止。
  2018年12月1日起,《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施行,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除了北京、哈尔滨这样的“由限到禁”的城市,还有很多“一步到位”的城市。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有400余个城市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没必要“一刀切”加以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可以烘托气氛,唤起传统记忆,有文化方面的价值。但与此同时,污染空气、扰民等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事实上,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已经经历了几次‘禁止、放开、禁止’的循环,随着近几年各地对于空气质量的重视,禁止燃放的政策再次回归。”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翟新辉说。
  2003年12月,山东省青岛市率先对原有的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在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2004年,北京市改“禁”为“限”。到2006年底,全国有200多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了“禁改限”。
  一方面,人们把燃放烟花爆竹视为春节习俗的一部分,与春联、年画等元素一起构成了春节的浓厚氛围。
  另一方面,燃放烟花爆竹被视为加重大气污染的“帮凶”。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的监测数据显示,在2月4日(除夕)18时至2月5日(春节)10时烟花爆竹集中燃放阶段,河南全省空气质量急剧恶化,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较2018年春节升高34微克/立方米和12微克/立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多地禁放烟花爆竹,不再是单纯的政策回归,而是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进行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同样认为,应在充分尊重民俗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听取民意,并且尽可能地保护民俗,限时限区域地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禁放不能搞“一刀切”,要采取步步为营、循序渐进的模式才能逐步改变公众的习俗。
  “禁止燃放鞭炮一定程度对减少或者缓解污染具有效果,但对于拥有几千年悠久文化的中华民族而言,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传统习俗。因此,立法的关键是把握平衡点,譬如,对于污染严重、人流多易发生交通事故等区域可以禁止燃放,或者划定特殊区域燃放、一定程度使用无污染较安全的电子鞭炮等。”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欧阳爱辉说。
  立法要倾听民众心声
  专家认为,在通过立法的方式改变习俗时,必须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必须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对传统和习惯的规制,应遵循民主和法治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征询当地居民意见,另一方面各种禁令出台必须遵循法治原则、避免越权,特别注意避免简单粗暴执法,可考虑分地区、分时段禁止,并多做宣传解释工作。”翟新辉说。
  “在立法之前,应当吸引公众广泛参与,倾听民众心声,体现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而不能简单一蹴而就。在立法中,对鞭炮的禁止燃放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禁止性规定必须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并具备可行性。对于不需要禁止燃放或者不完全需要禁止燃放的,没必要过分限制,否则不但起不到相应效果还易遭受民众抵制,而且也是对行政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欧阳爱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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