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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邪教、迷信

发布时间:2019-04-09 11:16 阅读:0 字号:[ ]

   4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16条未成年人节目禁止的内容,如“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这是第一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节目发布的管理规定,自4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制定《规定》就是为了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管理范围不仅包括广播电视节目,也包括网络视听节目,“网上网下统一标准”。

  该发言人介绍,此次《规定》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点,通过多条款规定予以落实。例如,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制作、传播和管理未成年人节目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支持和鼓励的未成年人节目内容范畴。

 《规定》还特别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隐私信息,规定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当事人相关信息,含有相关信息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辨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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