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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纠错,信用“污点”可“洗白”!社会信用条例执法检查聚焦“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2019-04-18 09:54 阅读:0 字号:[ ]

       优化营商环境,一方面要大力扶持企业发展,一方面要防止野蛮生长,信用,就是一道底线。

  迄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已实现全市200万法人、2400万自然人全覆盖,以及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归集全覆盖,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累计3.2亿条。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一旦失信,就会上征信“黑名单”吗?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失信记录还能删除吗?

  昨天下午,《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执法检查聚焦“信用修复”。一系列制度设计专为惩戒失信、激励诚信量身打造。

  非“四类情形”

  不会进入“黑名单”

  征信“黑名单”,不是闹着玩儿的,上了“黑名单”结果会怎样?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8年,上海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5万例,限制出境2455人次,限制乘飞机、高铁等高消费14.1万人次,限制购买不动产455人次,司法拘留1330人,追究拒执犯罪38人,3.3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义务。

  一旦失信了,就会进“黑名单”吗?不少初次开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很担心这件事。担心不是没有原因的,进了“黑名单”,别的代价先不说,单单是银行贷款,就够头疼的,小微企业原本就贷款不易,如果失信,更是雪上加霜。

  幸好,“黑名单”不是一个筐,不会啥都往里装。一个共识是,对严重失信行为,应当有黑名单制度,既警醒了当事人,也放大了当事人的失信成本。而且,黑名单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联动惩戒机制,是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制约,共筑“诚信长城”。与此同时,一种担心却是:黑名单,本身是一种评价行为,应当仅限于内部使用,一旦对外公开,难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失信严重到何种程度,才可以被列入黑名单,立法应当给出明确规范;如果涉及信息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也应该给出明确规范。

  “黑名单”,要用就要用得有的放矢。为此,地方立法给出了层次分明的制度设计。

  首先,立法明确了严重失信“黑名单”的门槛,若非四类情形之一,不会进“黑名单”——

  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

  ■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

  说得更明白点,跟四类情形对应,有些个“失信面孔”,公众不陌生——开火锅店用地沟油,卖假药危害公共健康,还有“老赖”等。在依法处罚之后,“黑名单”,这些人不能不上。

  严重失信,上了“黑名单”,后果很严重。立法授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特别惩戒”措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金融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公共政策享受,限制任职资格。

  2018年,上海高院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联合市发改委、公安、税务、房产等45个单位采取11类43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均予以限制。

  幸好,多数失信行为,尚属不严重,够不上“黑名单”。值得一提的是,申城首创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管理制度”,避免了无序乱归、信用滥用,也让“黑名单”不会变成一个筐。同时,创设性提出,一旦拟纳入信用信息目录等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就要组织评估和听取公众、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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