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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微信支付赎金勒索病毒案宣判 “95后”黑客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6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9-09-04 09:34 阅读:0 字号:[ ]

来源:    人民法治网


       电脑感染病毒后弹出微信支付二维码,用户被要求支付110元才能获得解密密匙,该病毒共导致2万多台电脑“中招”。9月3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微信支付赎金的勒索病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制作该病毒的“95后”男子罗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8年12月1日,多名用户称其电脑感染一款需要使用手机扫描微信支付二维码支付110元赎金的病毒。据悉,这是国内首次出现要求使用微信支付的勒索病毒,该病毒采用“供应链感染”方式通过论坛传播,同时还窃取用户淘宝、支付宝、QQ等账号密码。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将制作这款病毒的黑客罗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

  据了解,罗某是一名高中辍学的“95后”,虽文化程度不高,但对计算机兴趣浓厚。被告人罗某2018年1月在东莞东坑镇一间出租屋研发“cheat”木马病毒,预谋盗取他人支付宝等网络账号和密码。2018年11月,他租用河南郑州一家网络公司服务器,将病毒植入一个软件模块并在论坛发布,病毒会对下载该软件的计算机进行感染。该病毒运行后,对计算机的文件进行加密,并弹出附有微信收款二维码的勒索窗口,向每台感染病毒的计算机用户敲诈勒索110元,共收款37笔,其中一笔30元,非法所得3990元。

  经司法鉴定,该病毒程序会对用户主机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加密,为未授权地修改、干扰,故为破坏性程序,共感染电脑主机数量为27939台;该病毒具有通过监控用户键鼠操作来获取用户网络账号、密码信息的功能,共记录键盘鼠标操作记录有21546条。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罗某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期间还进行盗窃、敲诈勒索,同时也触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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