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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9-09-12 10:29 阅读:0 字号:[ ]

来源:    人民法治网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斌持证驾驶无牌照柴油五轮车,装载超长钢管在严重遮挡视线的情况下沿三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原县惜字菜场门南侧,将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赵小杰撞到并碾压,致赵小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斌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赵小杰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小杰无责任。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斌一次性赔偿赵小杰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赵小杰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斌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驾驶无牌照柴油车,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厢的钢管从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警察到场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救治被害人,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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