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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损害公司利益之诉

发布时间:2012-02-28 14:58 阅读:0 字号:[ ]
  

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享,股东因出资享有公司股权并从公司经营中获得投资回报,但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也往往会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于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投资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立法者同时也考虑到恶意诉讼将会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巨大损失,因此,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的诉讼上设置了比较复杂的前置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一个规模不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赔偿之诉,首先要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才能以股东的个人名义起诉,否则必须以公司为原告起诉,如果以股东个人身分起诉将会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公司法同时也考虑到紧急情况下,股东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就是股东直接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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